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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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0-07-01

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

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强化基层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政治生态和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教党〔2016〕12号)《中共北京市纪委〈关于建立纪检监察巡察制度的意见(试行)〉》(京纪发〔2017〕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要贯彻落实中央巡视巡察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坚守政治巡察职能定位,紧扣职能职责查找政治偏差;要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完善治理、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使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到基层,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巡察机构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政治方向、准确定位,坚持统筹谋划、稳步推进,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坚持紧贴基层、务求实效。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校长担任,学校纪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人才工作办公室、党委宣传部、纪检监察处、人力资源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内控与审计处、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做好巡视巡察工作的有关要求,落实学校党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确定巡察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和处置意见;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是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纳入学校党委工作部门管理,单独设立机构编码和办公场所,设1名专职主任兼纪委副书记,1名专职副主任(副处级),配备1-2名专职巡察工作人员。

第七条 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提出年度巡察工作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

(二)拟定巡察工作方案,做好巡察统筹协调、联络服务以及材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三)向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和安排;

(四)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五)对巡察组成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承担有关巡察工作的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七)督办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

(八)督查中央和教育部、北京市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贯彻情况;

(九)督查巡视整改工作落实情况;

(十)督查学校全年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十一)督查师生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情况;

(十二)协助督查督办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议事项;

(十三)协助督查校领导批示和交办的重要事项执行情况;

(十四)完成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组建巡察组。按照巡察工作计划,巡察工作开始前组建巡察组。巡察组承担具体巡察任务,对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察组一般由4-7人组成,包括组长、副组长和巡察专员,实际人数可根据巡察情况适当调整。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一般选用纪委委员、党委委员、基层党组织书记、党政主要部门负责人担任。根据巡察工作任务,按照“一次一授权”要求,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巡察组组长建议人选、巡察组成员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审定并授权。

第九条 参与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善于斗争,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条 学校划拨巡察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巡察工作办公室日常运行以及巡察组人员津贴等开支。

第十一条 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巡察专员库,把党性强、作风好、懂政策、敢担当、善斗争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巡察岗位上来,专员库实行动态调整。注重选派优秀年轻干部、拟提任或新提任干部参加巡察工作,把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切实发挥熔炉作用。加强巡察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巡察干部政策水平和履职能力。建立健全巡察干部激励约束机制,畅通巡察干部晋升、交流渠道。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十二条 巡察对象:

(一)学校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学校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学校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巡察对象由巡察办按照巡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学校党委确定。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要对标对表中央关于深化政治巡视、强化政治监督的“四个落实”,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情况,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情况,落实巡视、审计、主题教育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紧扣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扣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等对高等教育及高等学校的部署要求;紧密结合学校实际,聚焦学校第十二次党代会任务、十三五规划方案和“双一流”建设中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点围绕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细化巡察监督内容,制定巡察要点和观测点,提高巡察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查找政治偏差,确保方向不跑偏、工作不虚化。

具体巡察内容如下:

(一)围绕党的政治建设,紧盯被巡察单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重点检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情况;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学习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意见,落实党对教育工作全面领导情况;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情况;落实学校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决议和校长办公会决定情况;以及党内政治生活是否规范严肃情况。

(二)围绕党的思想建设,紧盯被巡察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责任体系建设,重点检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以及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使用,推进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建设情况;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等会议精神,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推进“三全育人”情况;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守意识形态阵地,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对课堂、讲座、教材、出版、论坛、网络、社团、研讨会等的把关情况;贯彻落实师德师风相关文件以及师德师风建设情况。

(三)围绕党的组织建设,紧盯被巡察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和选人用人工作,重点检查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情况;组织结构、班子配备以及换届纪律执行情况;落实学校有关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制度要求情况;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监督,以及领导教育、团结动员师生群众,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情况;“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执行情况;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事务公开制度,完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情况;落实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出国出境有关规定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严格选人用人程序和标准,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大力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情况;在学校党委选拔、教育、人才引进培养、考核和监督中发挥作用情况。

(四)围绕党的作风建设,紧盯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关键少数”,重点检查整治“四风”问题,巩固拓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情况;正确及时有效处理本单位本部门本领域发生的重大问题情况;领导班子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转作风、纠“四风”,发挥表率作用情况;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严格约束自己,严格教育管理子女、学术团队和身边工作人员情况;反对特权思想和作风,反对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取特殊照顾情况;在学术科研、招生、职称评聘、办公用房、资源分配、评奖评优等方面与民争利侵害师生权益情况;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重痕迹轻实效情况;办事拖沓敷衍、懒政庸政怠政、不作为、乱作为、不担当情况。

(五)围绕党的纪律建设,重点检查被巡察单位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政治生态情况;学习贯彻落实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监督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情况;加强纪律教育,强化日常监督执纪情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行使职权情况等。

(六)围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重点检查被巡察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情况;主动上报、查处和整改本单位本部门人员违规违纪问题情况。

(七)上一轮接受巡视、巡察整改落实情况。

(八)学校党委要求了解和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第四章  巡察程序和方式

第十五条 巡察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巡察准备。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制定巡察工作方案,包括巡察对象、主要任务、巡察组组成、巡察组长授权任职及分工、时间安排和纪律要求等,方案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每轮巡察前,进行动员部署和工作培训,加强巡察组的政治和业务学习。提前向被巡察单位下达巡察预告;提前向有关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关情况。

(二)巡察实施。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明确巡察要求,按照巡察方案和规定工作程序开展巡察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听取巡察组阶段性工作情况汇报,了解掌握巡察情况,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巡察时间一般为2-3周,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

(三)巡察汇报。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巡察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发现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对重大问题可形成专题报告。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将巡察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向党委常委会一并汇报,以便其他未被巡察到的单位“未巡先改”。学校党委常委会应及时听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巡察反馈意见及巡察成果运用。

(四)巡察反馈。经学校党委批准,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分层分类反馈巡察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整改工作要求。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场签收反馈意见,并做出巡察整改表态。要强调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对于巡察中发现的与职能部门有关的问题,向职能部门提出巡察建议, 形成整改合力,促进全面整改、一体整改,标本兼治。

(五)巡察整改。被巡察单位应强化整改主体责任,做到巡察前即知即改、巡察中立行立改、巡察后全面整改。被巡察单位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15日内应制定整改方案,对照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建立台账,明确问题、任务、责任三个清单,并在巡察反馈2个月内将集中全面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被巡察单位的整改落实工作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负责指导协调,必要时经学校党委决定可成立专门巡察整改工作组指导整改工作。根据需要,开展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回头看”,对整改不力、虚假整改、拒不整改的,严肃追责问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个人年度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需要报告巡察整改落实情况。 

(六)巡察移交。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由巡察组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经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学校党委审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对党员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学校纪检监察处;其他方面问题,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

(七)跟踪督查。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对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适时督查。

(八)结果运用。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及时将巡察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巡察结果作为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绩效分配、评奖评优等的重要依据。

(九)立卷归档。巡察组整理巡察全过程资料,巡察结束后及时将被巡察单位自查报告、个别谈话记录、座谈会记录、巡察报告、专项报告、谈话报告、问题移交线索报告、反馈意见、巡察组会议记录、纪要等材料报送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的工作汇报;

(二)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所管理的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隶属或业务相关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部门予以协助;

(十三)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或其上一级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严格请示报告制度,未经批准不对重大问题表态,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不泄露巡察工作秘密。

第十八条 巡察实施、巡察进驻、意见反馈、整改落实等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主动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十九条 参与巡察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实行回避制度。巡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该回避未回避的;

(七)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条 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一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不积极配合巡察工作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为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业务等支持。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贸大党发〔201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