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
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2018年10月16日第21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2019年1月18日第3次党委常委会第一次修订 2019年10月22日第29次党委常委会第二次修订 2020年9月22日第20次党委常委会第三次修订 2024年12月2日第41次党委常委会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推进学校巡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直属高等学校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关于教育和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工作方针,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不断提升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提供坚强保障。
第三条 加强学校党委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人民立场、贯彻群众路线,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教育部党组、北京市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部署巡察工作的重大事项,制定巡察工作制度文件;
(三)审定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巡察实施方案等,统筹推进巡察工作,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根据工作需要,决定采取常规巡察、专项巡察、机动巡察、整改督查等方式开展巡察监督;
(五)统筹加强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推动巡视巡察上下联动;
(六)发挥巡察综合监督平台作用,推动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七)统筹加强巡察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八)研究决定巡察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学校党委设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包括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处、内控与审计处、科研处、财务处、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领导小组作为党委巡察工作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巡察实施方案等,提出每轮巡察对象及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建议名单;
(三)组织实施巡察,开展巡察反馈、通报和移交工作,督促推动有关责任主体落实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责任;
(四)听取巡察工作情况、整改情况汇报,审议巡察情况报告、巡察反馈报告、整改情况报告等;
(五)推进巡察干部队伍建设,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巡察实施方案等;
(二)向学校党委和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督办有关决定事项;
(三)协调有关单位协助、支持巡察工作,推动建立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具体机制;
(四)做好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协调、跟踪督促、汇总报告;
(五)配合党委组织部加强对巡察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和监督;
(六)组织开展有关巡察工作的宣传引导、理论研究、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材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七)落实学校党委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巡察组承担具体巡察任务,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巡察专员等职位。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组长根据每次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九条 巡察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党委和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开展巡察;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三)向被巡察党组织(单位)反馈巡察意见,向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和有关单位移交巡察发现的问题和问题线索,参与推动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四)对巡察组干部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协助巡察办开展巡察工作,协同做好人员选派、情况通报、政策咨询、问题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监督、成果运用等工作。二级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协助所在单位党组织做好接受巡察和巡察整改工作。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十一条 巡察对象主要包括:
(一)学校二级党组织;
(二)学校党政职能部门;
(三)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
(四)学校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重点检查下列情况:
(一)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能责任的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情况,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廉洁自律的情况;
(三)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情况;
(四)落实巡视巡察监督以及审计、财会等其他监督发现问题整改的情况;
(五)学校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加强对被巡察党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检查其对党忠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形成专题材料。
第四章 巡察程序和方式
第十四条 研究制定巡察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巡察对象、主要任务、巡察组组成、时间安排和纪律要求等。巡察实施方案由巡察办牵头起草,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五条 准备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巡察工作手册、制度汇编、监督要点和观测点、相关职能部门建议关注的要点,以及被巡察党组织(单位)配合巡察任务清单。相关材料由巡察办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被巡察党组织(单位)于巡察组进驻前准备完毕。
第十六条 进行动员部署。召开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对做好学校巡察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巡察组组长进行授权。
第十七条 开展集中培训。采取专题讲座、个人自学、经验交流等方式开展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集中培训由巡察办负责,提前制定培训方案,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召开进驻动员会。分管(联系)校领导出席会议,传达学校党委有关工作部署,对被巡察党组织(单位)配合做好巡察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巡察组组长通报巡察任务和主要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 组织开展巡察。巡察组通过听取汇报、列席会议、召开座谈会、受理信访、个别谈话、专项检查、抽查核实、调阅资料、走访调研、发放问卷、开展测评等方式开展巡察工作,全面了解被巡察党组织(单位)情况。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单位)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党组织(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不超越权限开展工作。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巡察组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二十条 推动立行立改。巡察过程中,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政策规定并属于被巡察党组织(单位)职权范围、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察组应当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单位)立行立改。
第二十一条 撰写巡察报告。巡察报告应如实反映巡察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发现的突出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机制体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形成专题报告。巡察报告、专题报告等反映的问题,应制作问题底稿。
第二十二条 审定巡察报告。领导小组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意见建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及时听取领导小组工作汇报,讨论审定巡察报告。
第二十三条 移交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对巡察期间巡察组收到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由巡察组和巡察办共同研判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经领导小组审核后,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置。
第二十四条 进行巡察反馈。按照分层反馈原则,先向被巡察党组织(单位)领导班子进行反馈,再召开巡察情况反馈会,通报巡察发现的问题,明确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公开巡察情况。对于巡察动员部署,以及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通过网站、公告栏等方式进行公开,主动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五章 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被巡察党组织(单位)承担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被巡察党组织(单位)应当把整改作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改革、融入全面从严治党、融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七条 被巡察党组织(单位)自收到巡察反馈意见之日起,组织开展为期4个月(不含寒暑假)的集中整改。研究制定巡察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召开领导班子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全面抓好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对巡察反馈的问题举一反三,健全制度、补齐短板、堵塞漏洞。集中整改结束后,提交整改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被巡察党组织(单位)应当建立常态化、长效化整改工作机制,对尚未解决的问题持续抓好整改落实,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报告后续整改情况。
第二十九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及时处置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把督促整改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并指导二级纪委、纪检委员对被巡察党组织(单位)落实巡察整改情况开展监督,对巡察发现的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督促推动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单位)对涉及执行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及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的整改,加强日常监督,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第三十一条 巡察办加强对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督促,不断完善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会商、评估、问责等机制。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三十二条 加强巡察组干部配备,坚持选拔党性强、作风好、懂政策、敢担当、善斗争的优秀干部参加巡察工作。有计划安排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正处级领导干部担任巡察组组长、副组长。
第三十三条 把巡察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优先安排优秀年轻干部在巡察工作中接受锻炼,巡察工作经历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四条 坚持根据被巡察党组织(单位)实际情况组建巡察组,确保结构合理、针对性强,满足巡察工作需要。在巡察组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巡察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健全巡察干部库管理制度,巡察干部库实行动态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贸大党发〔2020〕3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