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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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巡察工作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04-02

为提高党委巡察工作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参照中央巡视工作和市委巡视工作档案管理的有关做法,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归档原则

1.分类归档。巡察工作档案材料分为归入党委巡察办、纪委办/监察处、被巡察单位档案库三部分。

2.承办人负责。归档工作实行“谁承办,谁归档”的承办人归档制度,巡察办、巡察组、纪委办/监察处、各被巡察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各自承办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3.材料完整。凡是记录和反映党委巡察工作开展情况的材料,具有查考及利用价值的各类文件材料和载体,均列入归档范围。

二、归档范围

(一)归入党委巡察办的档案材料

1.拟对被巡察单位开展巡察的授权书和相关领导批示文件;

2.向被巡察单位印发的关于开展巡察工作的通知;

3.关于对被巡察单位开展巡察工作的方案(包括巡察组组长、副组长、组员名单及分工情况等);

4.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同志和巡察组组长在动员会及反馈会上的讲话材料、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动员会及反馈会上的表态发言;

5.拟抽查核实被巡察单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请示等相关材料;

6.呈报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党委常委会的巡察综合情况报告、专题报告材料,其他提交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党委常委会研究的巡察工作材料;

7.领导同志有关巡视巡察工作批示件;

8.向领导同志报送的阶段性重要文稿、专报事项;

9.以党委、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党委巡察办名义印发的文件;

10.巡察相关重要会议的纪要及涉及的其他材料;

11.巡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

12.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巡察监督专题报告、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巡察工作专项检查等专题报告;

13.就推进整改落实向有关单位、有关领导发函等材料;

14.党委巡察组进驻动员会、巡察反馈会议、开展其他巡察工作的音像资料;党委巡察相关工作及各类活动形成的音像资料;

15.报送教育部、北京市委等上级单位的材料;

16.《巡视巡察参考》等上级部门下发的各类材料;

17.巡察组人员签订的保密材料;

18.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报告;

19.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的党内通报稿和社会公开稿,不公开事项备案材料;

20.巡察专用工作笔记本和组务会记录本;

21.个别谈话记录;

22.巡察期间巡察组向领导小组、巡察办请示报告的有关材料;

23.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等单位向党委巡察组通报情况的材料;

24.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名单;

25.被巡察单位汇报材料、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专题汇报材料以及巡察组听取的其他专项汇报材料;

26.党委巡察组进驻新闻稿;

27.阶段性情况报告、巡察报告和问题线索报告、个别谈话情况报告;

28.巡察工作问题底稿和相关材料;

29.巡察组深入了解工作方案、情况报告等有关材料;

30.信访件登记本(可只归电子版,但需要在归档目录内注明。)

31.巡察期间或巡察整改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的数据统计及汇总分析材料;

32.向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意见和通知、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反馈意见和通知;

33.向被巡察单位反馈意见新闻稿;

34.巡察工作人员鉴定材料;

35.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以上材料按批次和被巡察单位归档成卷,1-19项由巡察办负责归档,20-35项由相关巡察组联络员负责整理,经巡察组组长审核后移交巡察办归入档案库。

以上材料电子版文档加密保存至巡察办,纸质版文件放置巡察办保密柜存档。

(二)归入纪委办/监察处的档案材料

1.被巡察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方面问题及典型案例材料;

2.移交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请示、审批表、移交材料目录和交接单;

以上材料由巡察组联络员负责整理,巡察组组长审核后经巡察办移交至纪委办/监察处。

(三)归入被巡察单位的档案材料

1.巡察前由被巡察单位提交至巡察办的所有材料、巡察期间被巡察单位补充的所有材料、巡察整改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按照类别,由被巡察单位联络员负责整理归入档案库。

三、归档要求

(一)归档文书材料应按类别进行整理分别装盒,盒子侧面标注归档材料类别。文件材料应编制目录并按照目录排列的顺序放置。

(二)归入巡察办的电子文档一般为WORD文档,要求将文件名设为材料整体名称(被巡察单位+材料名称),注明巡察组、承办人、移交时间。巡察办承接人要及时整理保存,注意做好备份工作。

(三)巡察组和巡察办同志要增强归档意识,养成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习惯,做到“事毕归档”。积极推进档案材料电子化建设。

四、档案管理、借阅和复制

(一)巡察组和巡察办应指定专人负责巡察档案归档工作,按照归档工作相关要求,及时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二)巡察相关文件保存期限一般为永久或长期,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材料,可进行统一销毁,严禁将待销毁的档案出卖或转移给任何部门和个人。巡察办根据工作情况,定期将巡察历史材料归入学校档案馆保存。

(三)借阅、复制存入纪委办/监察处的巡察档案,经巡察办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见附件1),到纪委办/监察处履行借阅、复制手续。

(四)借阅、复制存入巡察办档案库的档案。借阅、复制档案要填报《党委巡察档案借阅、复制审批表》(见附件2)。

(五)借阅、复制档案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涂改、损毁、丢失、伪造或以其他方式泄露档案内容。如有上述行为,依据有关法律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