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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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被巡察单位配合开展巡察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5-04-02

为规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被巡察单位相关工作,根据《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参照《北京市巡察工作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总体要求

巡察是党内监督战略性制度安排,是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的重要内容。被巡察单位应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党委巡察办和巡察组开展工作,为巡察工作顺利进行创造工作条件、营造良好氛围和提供必要保障,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按照党委要求和巡察反馈意见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二、协调配合

(一)配合进驻

被巡察单位接到巡察通知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召开专题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部门会议。学习巡察工作有关的新精神、新要求、新部署,研究配合巡察工作的有关安排。

2.成立巡察工作联络组。联络组一般由办公室有关方面人员组成,联络员一般由被巡察单位办公室主任或党务秘书担任。联络组要按照巡察组要求配合做好会议筹备、材料准备、个别谈话、资料调阅、延伸巡察、走访调研等工作。联络组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3.准备材料。

①起草汇报类材料。起草被巡察单位工作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应围绕巡察监督内容,坚持问题导向,着重汇报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问题和原因部分应不少于总篇幅的三分之二。

②报送查阅类材料。巡察进驻前一般需要向巡察组报送单位基本情况,党委会、党政联席会(领导班子会)、民主生活会原始记录及纪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情况,教职员工名册(含外聘员工),近3年来工作要点和总结,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等材料。相关材料应形成文件目录,按目录归档装盒。

4.选定办公地点。配合巡察组按照有关要求选定集中巡察期间工作地点,根据巡察组需要提供接听信访录音电话,放置巡察组意见箱等。

5.协助组织召开会议。

①召开巡察组与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见面沟通会。会议由巡察组组长主持,主要议程为通报巡察任务和工作安排,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简要表态。参会人员为巡察办负责人,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巡察组联络员,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

②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会议由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主要议程为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领导讲话,巡察组组长讲话,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表态讲话(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讲话内容应在会前报送巡察办把关)。被巡察单位参会范围为:学院参会人员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纪检委员,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工会委员,教师和学生代表,离退休人员代表等;其他单位参会人员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在编干部。规模在50人以下的可扩展至全体教职员工;动员会实际参加人数不少于应到人数的80%。

根据需要协助巡察组做好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材料的印制、发放和收集工作。

6.协助发布巡察通告。动员会后,被巡察单位应通过部门网站、信息平台办公内网等形式发布由巡察组确定的巡察通告。

(二)配合巡察组进驻后工作

1.召开座谈会。按照巡察组要求安排会议室、提供参会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组织参会人员参加座谈会。

2.安排个别谈话。按照巡察组要求安排会议室,通知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3.配合做好信访工作。信访电话由巡察组人员接听,信件由巡察组人员收拆。被巡察单位相关人员主要做好信访突发事件防备和处置,以及与巡察工作无关的信访接待工作。

4.安排延伸巡察或走访调研。根据巡察组的计划安排和确定的名单,安排延伸巡察或走访调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安排列席会议。联络组应将拟召开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党政联席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重要会议安排及时报巡察组,巡察组视情况安排人员列席会议;巡察组人员列席会议时不表态、不讲话、不参与讨论。

6.提供材料。按照巡察组的要求,提供所需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档案、会议记录等,供巡察组查阅或复制。重要原始材料可以要求巡察组履行登记手续,以防丢失。

7.重要情况通报。及时向巡察组通报本单位突发重大事件。及时通报领导班子成员巡察期间拟出国(境)或较长时间离京情况等。

8.立行立改。巡察期间,被巡单位对巡察组通报、移交的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特别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方面的问题或问题线索,应当进行专题研究、立行立改,并将处理情况向巡察组反馈。

9.配合做好巡察组需要协助的其他工作。

(三)配合巡察反馈

1.召开会议。

①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班子全体成员分别反馈。按照分层反馈原则,巡察组分别向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班子全体成员进行反馈,参会人员为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巡察组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巡察办有关人员,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班子全体成员。巡察组严格按照党委通过的反馈意见材料进行反馈,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简要表态,被巡察单位对巡察组反馈的情况、提出的工作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与巡察组或巡察办进行沟通、做出说明。意见沟通应立足于有利于巡察整改和改进工作,“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纠缠于细枝末节。

②组织召开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教职员工反馈会。召开反馈大会,巡察组组长宣读巡察反馈意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对整改落实工作提出要求,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表态发言。参会人员范围原则上与巡察工作动员会参会人员范围基本一致。

③接收巡察反馈意见。以党发文形式印发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反馈意见,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接收确认。

(四)整改落实

被巡察党组织承担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应当把整改作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改革、融入全面从严治党、融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察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巡察反馈意见之日起,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集中整改:

1、召开巡察整改专题会议。收到巡察反馈意见30个工作日内,研究制定巡察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会议情况和整改方案可与巡察办进行沟通,不需要报送书面材料。

2、召开领导班子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结合巡察反馈意见认领问题和责任,进行深刻剖析、对照检查,把巡察反馈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民主生活会情况可向巡察办反馈,不需要报送相关材料。

专题民主生活会、巡察整改专题会议依据材料均为学校党委下发的反馈意见正式文件,以确保整改工作全面、有效。

3.收到巡察反馈意见6个月内,向纪委办/监察处、党委组织部、党委巡察办报送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通过巡察办报送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整改进展情况报告要与巡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一一对应,在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上集中发力,即知即改、立行立改,确保及时性;要举一反三、整体推进、全面整改,深入查找体制机制漏洞和薄弱环节,围绕关键点建章立制、完善制度,确保系统性和有效性。巡察办、巡察组将按照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适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整改进展情况报告均要依据学校党委下发的巡察反馈意见撰写。正式报送前,巡察组、巡察办对两个报告均要进行审阅并提出修改意见,最后修改意见由巡察办把握,被巡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修改后报送正式稿。集中整改结束后,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建立常态化、长效化整改工作机制,对尚未解决的问题持续抓好整改落实,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报告后续整改情况。

4.巡察整改进展情况公开。巡察整改进展情况公开工作由被巡察单位和巡察办分别组织实施,分别向被巡察单位和全校进行公开。公开的内容由被巡察单位负责,坚持客观全面、实事求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对不公开的事项,应逐项说明理由并报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审批。

①被巡察单位公开。被巡察单位负责向本单位进行通报。接到巡察办通知后,将巡察整改进展情况向本单位教职员工进行通报,通报范围原则上与巡察反馈意见的通报范围一致。

②全校公开。巡察办负责向全校公开。巡察办将被巡察单位拟定的向全校公开整改进展情况通报稿,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园信息平台发布。

5.配合做好对巡察整改进展情况的测评。党委巡察办统筹协调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进展情况进行测评。测评工作安排在整改进展情况向被巡察单位公开后、向全校公开前,可采取大会现场填表或网上测评形式,参加测评人员范围与参加巡察工作动员会人员范围基本一致。测评工作由党委巡察组负责组织实施、统计汇总。由巡察办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结果。测评结果将向被巡察单位反馈,满意率低的,被巡察单位应做专门分析、进一步整改。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将约谈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重新整改满意率仍低的,将作为整改不力典型,严肃问责。

三、纪律与监督

(一)责任追究

参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

2、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3、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4、组织领导巡察整改不力,落实巡察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

5、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

6、其他不配合或者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二)干部群众监督

参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被巡察单位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巡察办反映。